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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唐青林(4)
(4)合法受让或被许可而获得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一样,使用人可以通过与权利人订立许可使用协议并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约定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商业秘密。
(5)个人信赖。这是侵犯客户名单纠纷中被告可能采取的一种抗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BR公司证明其是通过邀请招标或者邀请报价的方式进行采购的方式获取的有关一重加氢公司的产品规格型号、定价、合同等经营信息,并未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利用原告的经营信息和客户信息,对此,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商业秘密保护专项法律问题
1、如何制定和确保企业的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及其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可见,企业制订的保密规章制度要产生劳动法上的效力,应当满足以下要件:(1)制定程序合法,即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如通过企业工会或者通过征求员工的意见指定;(2)规章制度需向员工公示,向职工传达,使员工知悉。因此,为确保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制度真正发挥其法律拘束力,也为了防止员工离职后以不知晓商业秘密保护义务提出抗辩理由,企业在员工入职时,应当要求员工仔细阅读包括《公司保密制度》、《员工手册》等相关文件,并制定阅读签收详单,要求员工亲笔签收。
本案中,原告FY公司虽然主张公司制订了《保密措施》,但BR公司对该制度不予认可,在FY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以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对原告提出的对客户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主张不予认可。
2、赔礼道歉是否为商业秘密侵权责任法?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公民、法人的人身性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手段,故在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般不予适用,除非权利人因为侵权行为遭受了商誉的损失和影响。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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