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唐青林
文章出自:《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此处本文做了大范围的删减处理,需看全文,请购买参阅该书正版书籍之完整内容。

案件要旨
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2008年2月19日,HH公司(甲方)与甲(乙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第十八条第[16]项约定乙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乙方造成损失的数额,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对甲方事务或交易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二十一条第[4]项约定在本合同聘用期内,乙方不得在任何时间在任何其他单位兼任工作。2011年11月12日甲向HH公司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5月19日,甲、刘吉阳共同投资设立勤谨信和公司,甲任法定代表人。
HH公司主张甲2011年9月升任为业务经理,此前为业务员,任职期间成立勤谨信和公司,且经营范围与该公司一致,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甲利用任业务经理的优势,利用其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在勤谨信和公司开展业务,勤谨信和公司成立后,公司业绩下降、客户流失,甲存在营私舞弊行为。HH公司提交商业合同、收据、客户名单及收入统计表、工资表、个税表、公司规章制度等证据证明甲给公司造成损失情况,并要求甲返还2011年5月至10月期间基本工资7150元。
甲、勤谨信和公司对于HH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两公司经营范围相似但不相同,甲未参与勤谨信和公司的经营,未利用HH公司的客户信息,未侵犯该公司的商业利益,未给HH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并提交曾为HH公司客户的两公司于2012年8月17日出具的证明,写明两公司未与勤谨信和公司签署委托加工合同。HH公司不认可证明真实性,但认可上述两公司曾为该公司客户。
  HH公司以要求甲、勤谨信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于2012年12月3日做出裁决书,驳回HH公司的申请请求。HH公司不同意裁决结果诉至法院,甲及勤谨信和公司同意裁决结果。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