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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唐青林(2)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HH公司提交商业合同、收据、客户名单及收入统计表等证明损失情况,但客户名单及收入统计表系HH公司自行制作,不能充分证明勤谨信和公司成立后甲利用HH公司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给HH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且HH公司2011年9月将甲升任为业务经理,根据一般常理,员工表现良好才给予升职待遇,但该事实与公司主张的2011年5月勤谨信和公司成立后甲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存在矛盾之处,且甲、勤谨信和公司提交的证明佐证曾为HH公司客户的两公司未与勤谨信和公司签署委托加工合同。此外,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对于甲不产生法律效力。
综上,法院认为,HH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甲严重违纪、营私舞弊、甲与勤谨信和公司违反保密义务以及甲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对于HH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北京HH用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HH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以2011年9月甲被任命为业务经理,就简单推断甲未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是错误的;原审法院未能就我方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予以准许,是导致我方不能获得充分证据的根本原因。
  经审理查明,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HH公司提交商业合同、收据、客户名单及收入统计表等证明损失情况,前两份证据可证明甲任职期间签订合同、办理业务的情况,客户名单及收入统计表系HH公司自行制作,不能充分证明勤谨信和公司成立后甲利用HH公司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在勤谨信和公司开展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导致HH公司业绩下降、客户流失,给HH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故HH公司要求甲、勤谨信和公司赔偿因违反公司保密义务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法院不予支持。HH公司在一审中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勤谨信和公司的税务发票存根(财务记账联),不符合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法院不予准许。现HH公司请求甲赔偿经济损失7150元(其在职期间已经领取的基本工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对于甲不产生法律效力,HH公司要求甲支付因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损失16935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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