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唐青林(3)
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维持。故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中,原告HH公司提出甲和勤谨信和公司侵犯企业的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但却未能提出相关的证据证明甲的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法院对其商业秘密权利保护的主张不予支持。那么,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都有哪些举证责任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是“谁主张、谁举证” 的举证责任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由此可见,权利人主张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证据来进行证明:
(1)主张的商业秘密确实存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存在是其主张权利保护的基础。对此,权利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举证:包括相关技术、经营信息客观存在;具有合法权属;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并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
(2)被控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即被控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并采取了窃取、泄露等行为且被控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3)被告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即被控侵权人明知权利人商业秘密及其保密义务的存在还实施侵权行为;
(4)权利人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商业秘密罪在刑事犯罪中是结果犯,在民事侵权中,也同样需要由于侵权人的行为给权利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权利人可以对其因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利润损失、被控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权利人为调查被告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提供相关证据。
在商业秘密的审判过程中,我国在司法实务中还实行了一定范围内的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可见,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提出商业秘密侵权主张的,权利人只需要对被控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充分的证据,能够使得法院相信侵权行为极有可能发生,此时,将发生举证责任的倒置,若被控侵权人不能提出或者拒不提出其合法使用的证明,法院就可以对侵权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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