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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唐青林(4)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1、对于企业而言,对于涉密岗位,应当选择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员工的竞业禁止义务,并约定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还可以对劳动者违法竞业禁止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并对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做出明确的约定。这样,既可以对员工适当地履行保密义务增加一定的物质鼓励,同时也可以对员工的泄密行为施加一定的经济压力,对企业的在外兼职或跳槽择业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从而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利益。
本案中,HH公司和甲虽然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义务,但并未对经济补偿金进行约定,HH公司自然在诉讼理由中不能提出补偿金的返还。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可见,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合同”,而是无固定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下,也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向HH公司赔偿损失。
2、劳动合同中可否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违约金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双方约定时,需要向对方支付一定形式的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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