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行政征用理念及程序构筑——从一则医疗仪器搬运事件谈起/胡颖廉(2)
(1)广义说。行政征收系指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对非国家所有的财物进行强制有偿地征购和使用。目前主要体现在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上,此外还有国家对文物的强制征购,行政机关对船只的强制租用等4。
(2)狭义说。行政征用,主要是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征用。集体土地的征用,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地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5。
(3)包含说。行政征用是行政征收的一个种类,是指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的单方行为。这里的财产既包括不动产,又包括动产。财产的性质不同,征用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6。
(4)混同说。公用征收(用)与行政征收在我国相似点很多,程序也很接近。但是,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公用征收(用)是有偿的7。
其他如“公共利益说”、“特定公共事业说”等也多有赞同者,限于篇幅,不加以罗列8。
在以上诸学说中,广义说相对于其他学说才显示出其“广义”,事实上列举式定义必难逃挂一漏万的厄运,所以有必要将之推而更广;狭义说将行政征用局限于集体土地征用,尽管符合了我国的立法现状,但用发展的眼光加以衡量则是不可取的,因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国外的立法中,行政征用确实不仅仅是土地征用,土地征用也不仅仅是集体土地征用,我们研究这一问题的目的也是要构建统一的行政征用体制;包含说把行政征用作为行政征收的下位概念,将两者的并列性篡改为包容性,更是不合适的。事实上,该说也赞同征用和征收在有偿和无偿性上的区别9,所以若将之理解为广义的行政征收概念10似更妥;混同说在形式上与包含说犯了同样的错误,故于此不赘。
二、统一行政征用说的提出和展开
鉴于以上学说的缺陷,笔者试提出“统一行政征用说”:行政征用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行政主体依法、强制地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特殊行政征用和普通行政征用。在这里,“统一”指的是征用目的(抑或称“征用之立论根基”)的统一,也就是公共利益。无论处于何种状态,平和或危急,洪水或战争,只要目的所需,措施必要,就可以启动征用程序,这便是“统一行政征用”理念。
“统一行政征用说”借用了“广义说”的合理思想,又克服了列举式定义所带来的弊端,同时还避免了其他学说所暴露出来的问题,特殊和普通的划分又使得学说内部条理清晰。根据行政征用程序展开的自然过程,归纳出其如下特征:
首先是必要性限制下的公益性和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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