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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行政征用理念及程序构筑——从一则医疗仪器搬运事件谈起/胡颖廉(4)
分类的前提是抽象出诸多事物的共性,在共性的比较和择取中区分事物。然而哲学中每一次抽象过程往往会略去事物的某些个性,因此有必要通过多种途径加以抽象,尽量把共性多的事物归于同一类下17。土地作为不动产和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财货18,其制度的规范显然是有必要特殊化的,这在物权法等领域已多有反映,在征用问题上更应如此;文物不仅是价值较高的特定物,而且其往往牵涉到专门的公法领域,所以也有必要独立。因此,若是从征用标的上作区分,我们似可以将土地、文物等与一般的财物分离;同样,行政征用有平和状态下的征用和紧急状态下的征用,而且后者所突显的问题更多,更有被重视的必要。
所以,我们区分特殊行政征用和普通行政征用,前者指的是平和状态下的,用于公用事业需要的征用,如国家为基础建设而征用土地,对文物的征用,为解决贫困地区儿童入学问题而征用私人房屋充当校舍;后者则是在“紧急公益危险所必需”状态下的行政征用,如“98洪灾”中征用抗洪船只,“非典”中征用车辆、宾馆,边境地区的战备状态下征用劳力运输战略物资等,此类征用更具普遍意义。下文拟探讨普通行政征用程序。
三、行政征用的立论根基
有必要先澄清一个问题,即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的关系。国内通说认为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律后果、行为标的和相对人能否取得补偿,前者是财产所有权的无偿移转,后者是财产、劳务等使用权的有偿征购19。国外如德、法诸国则将行政征收界定为对财产权的侵犯,包括剥夺所有权和使用权,后者属于行政征用的范围20,所以是一种广义的征收概念。基于国情,我们还是应该将征收和征用加以区分,但由于两者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共性,尤其是都以公益为目的而以强制方式获取相对人财产权益21,所以在研究中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的学说。
西方关于征收制度(广义征收)的理论经历了从古典征收到扩张征收的变迁。伴随保障私有财产绝对不可侵犯理念,古典征收理论首先确立22。该理论在征收标的上一般仅限于土地及建筑物,至多也是有体物的所有权和他物权,且通常是将人民财产权由私用转为公用,以财产权“移转”到国家手中为其特色。古典理论还要求“公用”的目的必须是具体的,充足的,如有一个现实的公共事业抑或是公用事业单位存在23,并在全额范围内加以补偿——这显然是受到私法上损害赔偿理论极大影响的结果24。可见,古典征收理论“私”的出发点使它具有强烈的内敛性。
随着“夜警国”向“全能政府”的转变,以及后来出现的“福祉国家”,现当代国家承担了愈来愈多的任务,行政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这一现象在二战后表现得尤为明显。国家开始征收的私人财产权,并非全然为了公用,也是为了其他的公共利益,例如为了广大无屋可居的公民,国家利用土地改革的机会,征收地主土地来建筑住宅,并售予私人。伴随着公用转换成概括的公益,公用征收的名称也改成了公益征收。其内涵也由原来的“财产权剥夺”扩展为对财产权一个“合法、但有补偿义务的侵害”,这种进展可称为“扩张征收概念25”。其更多“社会化”的出发点使征收的严格限制弱化了。这一理论在魏玛宪法第一五三条第二项表现得淋漓尽致:财产征收,惟有因公共福利,根据法律,方可准许之。除了联邦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征收必须给予适当补偿,有征收之诉讼,由普通法院审判之。这似乎也反映了社会法和公益性在现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传统的各个部门法分枝表现出“广义的趋同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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