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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行政征用理念及程序构筑——从一则医疗仪器搬运事件谈起/胡颖廉(5)
古典征收理论和扩张征收理论相比,有着显著的差异。前者在概念上过于狭隘,使得人民财产权利的诸多方面暴露于法律的空白;后者实际上将几乎所有因公权力造成的侵害视同征收,不仅与现代行政法的法定、限权、比例等基本原则相符,还在更广阔的意义上保护了当事人对公权力的信赖,因此,“扩张”的是相对人的权利而非行政主体的权力。
在公益的界定上,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征用是由于公用事业需要或紧急状况。其二,征用虽非公用事业之需要,但其目的主要是实现政府职能和任务,尽管产生了有利于私人的间接利益,根据利益衡量原则,公益远远大于私益,应认为是可以征用财产的公益。其三,若既有直接的公共利益,亦有直接的私利益,如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煤气公司等公用企业需获取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以开展业务,一般不应允许采用财产征用手段。其四,直接服务于私人利益,但间接产生了有利于公众利益的情形,不应认为此属可予征用财产的公益27。
可见,即时强制的性质定位,以公共利益的存在和紧急迫切为起点,以平衡补偿的必然和保障为底线,加之对当事人以充分的“信赖保护”,成为现代行政征用制度的立论根基。
四、普通行政征用理念和程序的构想
任何事物的发展,一切活动的进行,都须依照一定的程序。程序不是消极反映行为的存在过程,而是在于有目的地对活动进行规制,使之公正、合理28。在英美国家首先确立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道屏障,已经为多数国家所效仿。行政征用程序的价值在行政征用行为的过程中同样是不可估量的。
尽管在适用法律、确定责任等方面存在区别29,行政征用仍属于行政强制法中的“即时强制”措施,将在行政强制立法中予以规范,而行政征用的程序将由行政程序法规范30。“即时强制”是行政强制的一个类型,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虽然有发布命令的余暇,但若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31。
普通行政征用通常是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的征用,可以依据行政命令强制实施,如因抗击非典之需而紧急征用某些物资;特别紧急的甚至可以即时强制征用,事后按行政权限补办批准手续,如需要立即征用车辆运送非典病人、疏散健康人群等32。上述事例中公安机关对运送医疗仪器车辆即可用普通征用制度加以解决。以下拟结合事例对普通行政征用程序加以分析和构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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