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行政征用理念及程序构筑——从一则医疗仪器搬运事件谈起/胡颖廉(9)
·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应该出示工作证和书面行政命令。但若情况十分紧急可以在事后出示行政命令决定书。
·当事人在被征用中可以提出异议,除非其有明确证据证明征用纯属违法,原则上不中止执行。
·征用补偿遵循“合理补偿”原则,包括对直接和间接损失的补偿。
·直接损失指因征用行为带来的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物质损失,以实际补偿为原则,且当事人无需举证;间接损失是由征用引起的,不能由实体补偿和后果补偿方式而给予任何补偿的损失,以适当补偿为原则,并应由当事人对其间接损失举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救济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行政征用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被征用人对征用人的征用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非申请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公共利益的危险状态不存在,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中止征用行为。
·被征用人对复议裁决或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亦可不经过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期间也不得以前述以外的理由中止征用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征用人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这里的赔偿是惩罚性的而非补偿性的。
·公务员在征用执行过程中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实施征用或者收取费用;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不同紧急状态下的具体征用方式和程序适用全国人大其他法律的规定。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以上观点纯属一己之见,解决问题的根本还是建议国内尽早制定《行政征用法》。
结语
传染病的流行,将严重危及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命健康,有必要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限制,既是为了社会,为了公众,为了他人,也是为了使个人更好享有自由和权利,两者是统一而不是对立的,这就是法治的人文精神所在39。限制的典型便是法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征用个人财产,这时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中,同样包含着被征用者的个人利益。而且,法律还同时规定,对被征用财产,必须给予补偿。这同样体现了法律对于被征用者的体恤。
但是,权力本身的扩张属性使我们不得不对其多加警惕。尽管在行政征用的立法、制度建设方面还不健全和完善,但我们可以在现实中寻求切合实际的依据,在法律的规范之内,以法律的公平公正价值为目标,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力40。事前对权力的限制可能会在种种理由下而被突破;事后的救济往往为时过晚;由此,对内容最好界定的重任历史地落到了形式的肩上,行政程序的法治化要求自然成为百年不变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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