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唐青林
文章出自:《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此处本文做了大范围的删减处理,需看全文,请购买参阅该书正版书籍之完整内容。
案情要旨
早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就确立了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2007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用多达九条的篇幅对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类型、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管辖法院以及法律救济方法等问题进行了细致规定,为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司法实践确定了明确的操作标准。
基本案情
原告QS虎安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4日,系从事生产新型防爆填料的企业,公司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为金卫力,担任董事长及经理职务。2011年11月15日,QS虎安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免去金卫力董事长职务,解聘金卫力经理职务。被告NN能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2日,法定代表人为金卫力,经营范围中亦包括防爆阻隔技术的开发内容。
2012年7月份,被告NN能源公司于2012年7月4日向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了阻隔防爆技术改造申请材料,申请在滨州市从事阻隔防爆改造业务。在申请材料中,NN能源公司使用了QS虎安公司竖井施工过程、加油站改造现场、加油站改造案例、阻隔防爆演示的图片4张,在检验报告、检测报告部分使用了包括QS虎安公司申请国家安全生产南阳防爆电气检测检验中心针对阻隔防爆超导散热用铝箔蜂窝产品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原告申请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系轻合金研究所针对阻隔防爆铝箔蜂窝产品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各一份。在施工资质文件部分,NN能源公司使用了案外人同创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等证件,指明其承揽业务的施工单位为同创公司。
对此,QS虎安公司认为将NN能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检验报告等资料,欲骗取特种行业的经营资格的情况,向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证,NN能源公司在山东省滨州市的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备案申请未获批准。此后,原告QS虎安公司开始申请在滨州市开展阻隔防爆技术改告申请备案工作并获准许。
为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QS虎安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于2012年7月16日签订的《加油站储油罐技术改造合同》及与该合同相对应的付款发票、计账凭证等,主张在2012年7月被告在滨州市申请备案至2012年11月原告在滨州市获得备案成功期间,因被告的不当行为可能造成的原告获利的损失情况。鉴于该份证据材料与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发生地之间缺乏必要的关联性,且原告所主张的情况系一种假设,法院对该证据材料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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