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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原单位获取的个人经验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唐青林
文章出自:《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此处本文做了大范围的删减处理,需看全文,请购买参阅该书正版书籍之完整内容。

案情要旨
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劳动者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的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劳动者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宜简单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DQ精益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14日,陆某峰于2009年4月1日入职DQ精益公司。2009年12月21日,DQ精益公司与广东电信签订了《技术咨询合同》。约定广东电信委托DQ精益公司就资费套餐梳理与管理项目进行技术咨询。DQ精益公司主张其曾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与广东研究院进行接洽,对该潜在客户的工作方式、项目目标、内容、预算、交易习惯等均有着深入接触和理解。但就该公司与广东研究院之间的业务接洽,DQ精益公司仅提交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哲、部分员工(包括陆某峰)与广东研究院工作人员之间往来电子邮件的打印件。
  2010年5月7日,QT公司成立。陆某峰系该公司两名股东之一,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7月12日,DQ精益公司(甲方)与陆某峰(乙方)签订了《保密协议》。
  2010年9月,QT公司参加了广东电信产品梳理项目和10000号项目的投标。在参加投标时,QT公司向电信开发公司提交了投标文件。2010年10月,QT公司与广东电信就产品梳理项目和10000号项目分别签订了《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2011年5月,QT公司参加了广东号百公司号百项目的投标。在QT公司提交给电信开发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包括“广东电信号百客户经营项目建议书”、企业情况介绍及有关资料、项目组成员的情况介绍及有关资料等内容。
  2011年6月,QT公司与电信广东号百公司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
  诉讼中,DQ精益公司主张QT公司在上述三个项目投标文件中使用的项目建议书的部分内容来自该公司以往的项目成果文件;且QT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列举的该公司参与同类项目的历史情况所涉及的项目多数为该公司的以往项目;同时,在项目组成员中显示的宋璨等人在QT公司投标时仍系该公司员工。上述项目所涉及的移动公司或项目名称与DQ精益公司和陆某峰在其离职时签订的《保密协议》的附件存在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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