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原单位获取的个人经验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唐青林(2)
法院审理
一、关于三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商业秘密
本案中,DQ精益公司主张商业秘密的内容包括两项:一是《西藏移动渠道管理咨询项目建议书》等21份项目文件;二是客户名单。
首先,关于项目文件。DQ精益公司本案主张商业秘密的项目文件是其接受委托就相应移动公司某方面的业务或管理上的完善、优化等提出的对策和建议,由于上述项目文件在制作完成后均交由相应移动公司使用,DQ精益公司对于交付后的项目文件无法继续掌控,移动公司对于上述项目文件的使用必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故涉案项目文件不具有秘密性。其次,关于DQ精益公司主张的广东电信和广东研究院两项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广东研究院并非该公司客户。并且,广东电信仅与其进行过一次业务合作,并不属于与其存在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客户。此外,DQ精益公司也未就该客户名单的载体、具体内容及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进行举证。故DQ精益公司的此项商业秘密主张亦不能成立。
二、关于被告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本案中,QT公司使用DQ精益公司的项目经验并非是对陆某峰个人工作经验的介绍,而是对以QT公司名义或QT公司广东办事处的名义,并将相关项目作为其以往同类项目进行宣传,QT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意图,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关于三被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DQ精益公司本案主张商业秘密的项目文件,虽然其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项目文件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但上述项目文件系该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所形成,具有实用性且能够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因此,上述项目文件作为DQ精益公司的经营成果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经比对,QT公司的涉案投标文件分别与DQ精益公司的多份项目文件存在部分内容上的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之处。且QT公司未能证明其相似涉案投标文件的其他在先的确切来源,故可以推定QT公司使用了DQ精益公司涉案项目文件中的内容以及相关项目文件系陆某峰提供给QT公司。QT公司和陆某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共同构成了对DQ精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本案中,DQ精益公司主张以QT公司通过与广东电信、广东号百公司签订的合同获取了相应经济利益,即100万元作为赔偿损失,但侵权赔偿数额应当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当,故对于DQ精益公司的上述赔偿请求,法院不予全额支持。法院将根据二被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等酌情确定。对DQ精益公司主张的有关诉讼开支的费用,法院将根据其必要性、关联性、合理程度及举证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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