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原单位获取的个人经验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唐青林(5)
本案中,虽然DQ精益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项目文件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但上述项目文件系该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所形成,且该项目文件具有实用性,能够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因此,上述项目文件作为DQ精益公司的经营成果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在DQ精益公司关于商业秘密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且其同时主张三被告因披露、使用其项目文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法院仍需对此做出判定。
3、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原告主张以QT公司与广东电信、广东号百公司签订的合同获取得经济利益100万元作为赔偿金额,但该金额并不等同于二被告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二被告的侵权获利,故法院不予全额支持。法院最终根据二被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等酌情确定。对DQ精益公司主张的有关诉讼开支的费用,法院将根据其必要性、关联性、合理程度及举证情况酌情予以支持。(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DQ精益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万元及合理费用四万元)
4、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能否主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公民、法人的人身性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手段,故在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般不予适用,除非权利人因为侵权行为遭受了商誉的损失和影响。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
故本案法院对DQ精益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但鉴于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故对DQ精益公司要求QT公司、陆某峰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
第九条 职工离职后,利用其任职时掌握和接触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离职员工实施或者使用其在原单位商业秘密基础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时,如需同时利用原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征得原单位同意,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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