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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补偿费用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具有拘束力/唐青林(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公平公正、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OL公司要求魏某刚履行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或约定,应向魏某刚支付竞业经济补偿;OL公司未支付竞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对魏某刚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中,OL公司并未向魏某刚支付竞业经济补偿,因此,OL公司诉请魏某刚及斯帕尔公司连带支付其违约金300000元,理据不足,应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OL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主要讨论的是未支付补偿费用的竞业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对员工的法律效力问题。
竞业限制,是指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后,不得自营或者到与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这等于是对劳动者择业自由权的限制,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约定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需要给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对于未约定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及劳动法相关条例对此并没有做出规定。那么,对于约定了给付补偿金但未实际支付的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又该如何认定?劳动者可否以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而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同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可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是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如果在劳动者离职之前,用人单位尚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约定,可认定用人单位有“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故意,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公司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向被告魏某刚支付了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因此,对于法院对于原告OL公司主张魏某刚违反竞业限制的义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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