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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信息能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唐青林(2)
  2010年1月,JN长城公司向辛集市辛北分局刑警大队举报晏某马侵占了泽鑫机电公司支付的3万元合同预付款。同月,泽鑫机电公司出具一份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称:晏某马自称是天津宝明翔中压电器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打电话推销真空断路器,因为我公司正需要5台真空断路器,就向晏某马订货,后来因为我公司要求下浮价格,就把定金3万打到晏某马个人帐户上。
  诉讼中,JN长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过保密措施。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商业秘密应当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JN长城公司主张其与泽鑫机电公司之间交易的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就至少应当证明其对该商业秘密采取过保密措施。本案中JN长城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所主张的交易信息采取过保密措施,故JN长城公司本案主张商业秘密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北京JN长城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权利人主张商业秘密的保护,必须对该信息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提供充分证据。本案中,原告JN长城公司未对该信息的保密性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法院对其提出晏某马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支持。那么,未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是否一定不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是,企业又该如何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保护措施呢?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可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是认定该信息是否构成企业商业秘密的必备要件之一。
对于保护措施的程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中做出了明确解释,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拥有的技术秘密采取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术、采用适当的保密设施和装置以及采用其它合理的保密方法。有关保密措施应当是明确、明示的,并能够具体确定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的范围、种类、保密期限、保密方法以及泄密责任。单位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或者有关技术信息的内容已公开、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得到的,科技人员可以自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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