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信息能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唐青林(3)
因此,作为企业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保护措施”,法律只要求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并不要求其达到了绝对不会外泄的程度。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过程中,法院通常会根据权利人主观上的保护意愿,并结合其采取的具体措施来加以认定。一般来说,企业可以从软件管理和硬件设备两方面来采取相应措施。所谓软件管理,即通过企业规章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等协议,对员工应当保守秘密的范围、期限、补偿金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硬件措施则是通过物理隔离、人员监管、分层次审批等措施,以阻止非涉密员工及外来人员进入涉密区域,将涉密区域与公共区域隔离开来。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1、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对企业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企业秘密进行合理保护,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发生侵权诉讼时,也是企业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证据。在发生侵权事实时,权利人必须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不具有公知性,经济性和实用性以及保密性三方面全方位收集证据,再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侵犯该商业秘密的证据,其保护商业秘密的愿望很可能落空。
本案中,原告JN长城公司正是未能证明其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故法院对其保护商业秘密的请求不予支持。
2、对于不同的企业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保护。对于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信息,根据信息的类别采取划定密级的方法,在企业秘密载体上进行明确标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于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特别重要信息,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肢解”,安排不同的负责人分别管理,并禁止相互打探,这样各司其职,相互分工,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世界知名的大企业,“可口可乐”公司就是通过这种方法,延续和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法条链接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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