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载体的保护措施/唐青林(2)
关于本案中二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可知2008年至2011年期间,郭海某曾为LW得公司业务员,并曾担任海外部经理职务,其与LW得公司的阿尔及利亚客户某某及客户某某均有过业务交易,熟知上述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经营信息,并且其亦应明知LW得公司制定的相关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但郭海某于2011年8月离开LW得公司后,当月即成立与LW得公司经营相同激光雕刻机销售业务的津海公司,并在经营过程中与阿尔及利亚客户和某某进行了业务交易,主观恶意明显,侵犯了LW得公司的商业秘密,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津海公司和郭海某关于其客户并非LW得公司客户、其未侵犯LW得公司商业秘密的抗辩主张与所查明事实不符,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此外,虽然津海公司和郭海某否认其收到的《2008海外部管理规定》即为《海外部管理制度》,但未能提交其所收到的《2008海外部管理规定》作为证据,其称未看到过《员工守则》的具体内容,但该理由明显缺乏合理性。故法院对上述抗辩意见亦不予以采信。
关于赔偿损失部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本案中,LW得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津海公司和郭海某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故法院将根据津海公司和郭海某侵权期间,津海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而达成的业务交易金额、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以及LW得公司声称的激光雕刻机销售业务利润率范围,估算津海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作为其赔偿LW得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北京JZ海跃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海某于停止侵犯原告北京LW得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
专家点评
从LW得公司采取的保密措施可以看出,该公司相当注重对办公电脑、软件、U盘、硬盘等一系列载体的保护。事实上,这也为该企业主张其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有利证据。这就牵涉到在商业秘密的管理过程中的涉密信息载体的管理问题。何所谓商业秘密载体?企业该如何实现对商业秘密载体的有效管理和保护呢?
商业秘密载体,即商业秘密的物质表现形式,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商业秘密的纸质文件、磁质文件等,包括计算机硬盘、软件、U盘、移动硬盘、磁带、录像带、光盘等。随着科技的发展,当今社会的商业秘密也呈现出电子化和无形化的特点,给商业秘密的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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