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载体的保护措施/唐青林(3)
根据《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法(1997)419号)相关规定,国有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尽快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被窃密、泄密和破密。要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等,专门负责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国有企业要以书面形式告知职工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并确认职工知悉保护商业秘密的事实。可见,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管理和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载体:
第一、设立专门的管理和监控机构。如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小企业或商业秘密相对较少的企业,也可以指定由专人负责,对分散在企业的技术、生产、经营等各部门的涉密信息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监控,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打探或翻阅。
第二,做好企业涉密信息的定密工作。明确了管理职责和责任人员后,由负责人员对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内容、知悉人员等进行明确且合理的划分,根据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将企业涉密信息进行等级划分,并加以标识,以起到告知、警示的作用。其中,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标记为“绝密”;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较为重大影响的,标记为“机密”;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一般重大影响的,标记为“秘密”。同时,针对不同等级的涉密信息制定不同形式的管理标准进行区分管理。
第三、制定严密的移交手续。完善的移交手续是确保企业商业秘密的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的重要保证。对此,企业可以要求相关管理人员填写《商业秘密信息表》、《商业秘密载体移交记录》、载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手册》等表格或文件,并要求其亲笔确认签收。
第四、负责人员应当经常对相关载体进行更新、整理和及时维护。对于新近取得的商业秘密,应当及时做好登记、归档工作;对于不再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载体,应当及时销毁。
本案中,鐳沃德公司对于作为企业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采取了制定企业管理制度、限定特定工作路径、安装网络监控、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一系列较为严密的保护措施,同时基于涉案客户名单的不公知性以及对原告企业的实用性和经济效益性,故法院对于二被告提出的客户名单不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有关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
1、诉讼过程中,复印文件的证据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在商业秘密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文件,应当尽可能地提供原件。但有正当理由证明提供原件或原物确有问题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