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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载体的保护措施/唐青林(4)
在本案中,虽然LW得公司提交的与客户名单中客户进行业务交易的《汇入汇款通知书》、合同及报关单等相关资料及报关单均为复印件,但因其能提供不能提交相关原件的合理解释,且有银行开具的《汇入汇款通知书》加以佐证,故法院对其提交的合同及报关单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可。
2、如何确保《员工手册》、《公司管理制度》等有效发挥对员工的约束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要确保载有商业秘密保密条款的《员工手册》、《公司管理制度》等文件的法律效力,应以员工亲笔签收为前提。
本案中,LW得公司提交的《海外部管理制度》、《员工守则》、《收到文件或票据确认签字》均有员工的亲笔签名,故法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可。
3、客户名单可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其中客户名单又称为客户信息、通常指经营者将其作为交易对象的客户名录、地址以及其材料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指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殊客户。”
本案中,LW得公司通过长期的积累,花费了较多资金和劳动,逐步形成涉案客户名单,该信息并非为其他同业经营者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且该客户名单能为其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同时LW得公司还通过制定企业制度、限定特定工作路径、安装网络监控、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一系列保护措施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合理保护,故法院对于LW得公司提出的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的主张,予以支持。
4、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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