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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载体的保护措施/唐青林(5)
本案中,LW得公司通过制定企业制度、限定特定工作路径、安装网络监控、与员工签订了《海外部管理制度》、《员工守则》、《收到文件或票据确认签字》等文件(均有员工的亲笔签名为证据)等方式,向其公司员工明确了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和采取的保密措施,并向公司员工进行了送达。故法院认定,鐳沃德公司对涉案中的客户名单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
5、赔偿损失的确定标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本案中,LW得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津海公司和郭海某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故法院根据二被告侵权期间,津海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而达成的业务交易金额、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以及LW得公司声称的激光雕刻机销售业务利润率范围,估算津海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作为其赔偿LW得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对于原告公司主张的1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请求未予全额支持,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四万元)

法条链接
1、《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法(1997)419号)
国有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尽快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被窃密、泄密和破密。要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等,专门负责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国有企业要以书面形式告知职工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并确认职工知悉保护商业秘密的事实。
2、《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 在诉讼过程中,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3、《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4、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其中客户名单又称为客户信息、通常指经营者将其作为交易对象的客户名录、地址以及其材料等。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殊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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