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涉密点/唐青林
文章出自:《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此处本文做了大范围的删减处理,需看全文,请购买参阅该书正版书籍之完整内容。
案情要旨
涉密点,是权利人主张的不同于公知技术或公知信息的,为本企业所独有的,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由企业采取了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涉密点问题是针对某一具体的案件而言的。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都必须明确指出秘密信息的“涉密点”,而不能笼统的说某项技术或者某份资料是商业秘密。
基本案情
YC昭和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9日,经营范围包括企业形象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广告设计制作、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在实际经营中,YC昭和公司主要经营餐饮企业的菜单设计制作。
ZYS广告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从该公司成立至今,张智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2年4月16日,YC昭和公司(作为甲方)与张智某(作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担任艺术总监(设计部总监)岗位工作。乙方将严格遵守甲方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即使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及甲方客户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
同日,张智某还填写了一份《入职及薪资审批》表格并签收了一份《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由总经理寄语、企业理念、入职引导、劳动关系、薪金、考勤休假与福利、规章制度、培训考核及发展、安全条例几部分内容组成。上述内容较为简单,均是可从公共渠道获取的公知信息或人们的共识。
2012年5月9日,张智某申请离职,并填写了一份《自行离职申请表》,其中载明了申请人、部门、职务、离职原因、部门负责人签字等内容。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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