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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涉密点/唐青林(2)
  本案中,YC昭和公司主张《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书》、《入职及薪资审批》表格、《自行离职申请表》中载明了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但上述载体中并没有其主张的图片、客户信息、企业工艺流程、报价单、公司全部的营业收入、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公司人员流动、人员的构成等具体信息,致使法院无法查明其主张的上述信息是什么,也无法判断其主张的上述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尽管在《员工手册》中涉及到了人员薪资、人员绩效考核、劳动合同管理等内容,但内容较为简单,均是可从公共渠道获取的公知信息或人们的共识,不具备构成商业秘密所要求的秘密性要件,不属于商业秘密。另外,YC昭和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智某、ZYS广告公司存在披露、使用其主张的上述信息的情况。
  综上,YC昭和公司认为张智某、ZYS广告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公开消除影响、书面赔礼道歉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市YC昭和企业形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本案中,由于原告公司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并没有相应的图片、客户信息、企业工艺流程、报价单、公司全部的营业收入、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公司人员流动、人员的构成等具体信息,即没有明确其需要保护信息的“涉密点”,使得法院始终未能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故法院对于原告主张保护商业秘密的请求未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权利人未能正确提出商业秘密的“涉密点”,而被法院驳回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主张常有发生。究竟何为“秘密点”?该如何确定商业秘密的“涉密点”呢?
涉密点,是权利人主张的不同于公知技术或公知信息的,为本企业所独有的,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由企业采取了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涉密点问题是针对某一具体的案件而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权利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商业秘密系由若干部分组成的,权利人应明确整体或组成部分是商业秘密抑或整体与组成部分均是商业秘密”。
因此,商业秘密和涉密点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商业秘密”是从广义上来说,“涉密点”则是针对某一具体的案件。在一个商业秘密案件中,无论是一项技术还是一个经营信息,都由两部分组成,即现有技术(或称为公知技术)和特有技术(或称为区别点)。商业秘密保护的往往只是一项技术的特有部分。这就要求权利人不仅要提出权利保护的诉求,还有义务明确其保护的秘密点名称及范围,并予以明确表述,而不能笼统的说某项技术或者某份资料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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