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涉密点/唐青林(3)
那么,该如何确定“涉密点”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指出,本规定所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又如,不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但商业秘密的范围远远不止上述所列举的类型,所有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的信息都是商业秘密。
这就需要权利人在主张商业秘密保护时,对请求保护的“秘密点”予以明确,否则其保护商业秘密的主张很可能被法院驳回。
关于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建议
1、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权利人务必要对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的“秘密点”予以明确指出,而不是笼统地要求法院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也不得抱着“撒网抓鱼”的态度,将所有的信息都作为秘密点主张法律保护。
一般来讲,商业秘密可以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周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应当注意的是,所有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其范围远远不止上述类型。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条第三款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 权利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商业秘密系由若干部分组成的,权利人应明确整体或组成部分是商业秘密抑或整体与组成部分均是商业秘密。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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