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唐青林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保护 ——HW朗科公司诉SZSM斯特奇公司诉北京SZSM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要旨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软件作品,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商业秘密的保护则较为宽泛,不论是具有外在表现形式的物质载体,还是企业的经营理念或是技术代码,企业均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来加以保护。对于计算机软件,企业可以通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加以保护。
基本案情
原告HW朗科科技责任有限公司(下简称“HW公司”)开发完成的计算机软件综合业务计费帐务系统V3.0于2003年3月10日首次发表。上述软件由原告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2006年12月30日,陕西电信与原告签订《陕西省电信有限公司综合计费帐务系统改造工程合同书》并约定,定制的软件,即原告根据陕西电信需求所作的修改和新增部分的版权归陕西电信所有。合同的核心软件,综合业务计费帐务系统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双方还约定,陕西电信对原告提供的所有文件、技术资料、软件及其相关文件只享有非独占、非排他的一般使用权,原告对软件进行运行和维护。
2008年7月,陕西电信与被告思特奇公司签订《中国电信陕西公司IT技术架构规划咨询合同》,双方约定陕西电信向思特奇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与MBOSS相关系统介绍及现状说明,其中包括计费帐务系统。
2009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张某鹏签订《雇佣合同》及《员工保密和竞业禁止承诺书》,约定张某鹏需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信息包括计算机程序、软件、文件等。员工在职或雇佣期限届满后,未经公司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披露、使用上述保密信息。2010年5月4日,被告张某鹏从原告处辞职,根据《离职手续表》显示,张某鹏在原告的工作部门为该公司设立的电信陕西客户业务部,工作内容包括账务日常维护工作、定价计划相关工作。2010年5月5日,被告张某鹏和被告思特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张某鹏进入思特奇公司工作。
经过原告向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思特奇公司在陕西省西安市内的办公场所中的服务器及主要技术人员的电脑中与IBAS软件相关的软件程序和设计文档进行证据保全,张某鹏承认其笔记本电脑中的IBAS软件软代码和标有朗新公司字样的设计文档系原告所有,但属于为陕西电信定制软件的部分。思特奇公司认可其服务器中被保全的证据中带有“北京朗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朗新公司”、“LONSHINE”、“IBAS”字样的文档作者为原告,但属于为陕西电信定制软件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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