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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唐青林(5)
2、商业秘密侵权责任法可否主张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公民、法人的人身性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手段,在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般不予适用,除非权利人因为侵权行为遭受了商誉的损失和影响。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
本案中,由于原告并未提交有关被告思特奇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的证据,且其主张的事实情节仅限于财产权利,因此法院对HW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赔偿损失的金额?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确定。由《著作权法》该条款的规定可知,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
本案中,原告主张以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为据确定赔偿,并提交了相关许可使用费的证据以及开发协议相约定的相关费用的证据。对此,法院认为,IBAS软件系应用于电信运营商进行计费工作的关键程序,众多的电信用户、众多的电信增值服务要求软件系统的开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因此,法院结合其开发费用和系统软件的授权许可费用数额综合予以酌情考虑,不予全额支持。(对原告主张的16091683的主张,判决赔偿经济损失700万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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