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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行政法保护/唐青林(2)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其经营信息以及主打产品的原料配方,侵犯其商业秘密,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其商业秘密的范围的证据。而被告毛某军申请的证人廖正均证明了其在品味堂担任厨师长时做的"鱼扒"、"手撕鸭"在2007年进入武汉SWG工作之前就会做了,同时证明被告陈栋没有向其打听过SWG菜的做法。证人潘胜海证明了其2010年6月在品味堂担任店长时被告陈栋已不在品味堂工作,自己没有向SWG要过服务员或厨师。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生效的(2011)三亚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事实,被告毛某军经营的品味堂使用了与SWG相近似的黑黄两色设计风格、包装、装潢,该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但被告毛某军在海南省三亚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后已经进行了整改,现已不存在使用与SWG相近似的黑黄两色设计风格,仿冒SWG的包装、装潢的情形,故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仿冒原告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没有必要,对该请求应予驳回。
关于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的问题。本案中,虽然品味堂的部分菜肴的名字与SWG的菜肴的名字相同或相近,但品味堂的菜肴中是否使用了SWG的菜肴的原料构成和制作方法,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其商业秘密的范围的证据,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实施了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品味堂使用的信息或原料配方与其商业秘密一致或相近。同时,根据被告毛某军提供的证人证言,"鱼扒"、"手撕鸭"的制作方式与SWG没有关联性,被告陈栋没有实施过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故法院对被告毛某军、陈栋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二被告的民事责任的承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于SWG的其他损失难于计算,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品味堂的经营利润。综合品味堂系由海南一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设计的装修方案并由被告毛某军经营的事实,被告毛某军、陈栋主观上没有过错以及品味堂侵权的时间短、无经营利润等相关因素,本案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毛某军承担。法院酌定被告毛某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对于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在《海南日报》、《海口晚报》、《南国都市报》、《三亚晨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问题 。品味堂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人身权的损害,赔礼道歉并不是故对原告的上述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毛某军赔偿原告海南SWG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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