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行政法保护/唐青林(3)
专家点评
本案中,在海南省三亚工商局做出行政处罚以后,被申请人毛某军对品味堂与拾味堂相类似的设计风格、包装、装潢进行了整改,有效地制止了毛某军对拾味堂的侵权行为。在不正当竞争中,行政法救济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扼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手段。
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制定并颁布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的管理和处理做出了细致规定。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对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违法侵权行为,权利人有相关证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张权利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举报的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可以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第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整改。这主要是针对正在进行,不立即制止将会给权利人带来巨大损害的侵权行为。在本案中,海南工商局对毛某军做出了拆除与拾味堂相类似的设计风格、包装、装潢的行政处罚,有效地遏制了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
第二,行政罚款。为了达到对侵权人的惩戒目的,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行政机关可以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应当明确的是,此处的罚款并非是必须适用的,当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时,民事赔偿优先于行政赔偿。至于罚款的数额,则应当根据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情节来决定。对于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继续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可以从重处罚。
第三,损害赔偿问题。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对扰乱正常经济秩序的违反诚实信用的不法行为依法进行惩戒,因此,在商业秘密的行政救济中,行政机关只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由于侵权行为使企业遭受损害,权利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损害赔偿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对此,权利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可见,较之于刑事保护、民事保护,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具有广泛性、直接性、强制性、惩罚性等特点,能够较为迅速制止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权利人应当学会利用行政保护途径来追究商业秘密侵权人的行政责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商业秘密被侵犯时,权利人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当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时,有权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侵权人相应的行政责任,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给予侵权人相应的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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