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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形式/唐青林
文章出自:《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此处本文做了大范围的删减处理,需看全文,请购买参阅该书正版书籍之完整内容。

案情要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当事人是否进行起诉、对谁进行权利的追究,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权。因此,在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阶段,应当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即法院应当紧紧围绕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至于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的审理,则应当在法庭审理阶段进行。
  
基本案情
SN公司以余志宏、谷卫东、程智生、罗石和、杨启龙、赵明升在SN公司及关联企业任职期间,窃取商业秘密,YB公司、沃德公司非法使用窃取的商业秘密,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构成共同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因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因本案被告余志宏、谷卫东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珠海市,同时根据SN公司诉称,余志宏等六位自然人被告在SN公司工作期间窃取其商业秘密,即余志宏等六位自然人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在广东省珠海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作为被告YB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虽然亦有管辖权,但由于SN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已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有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YB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YB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法院上诉称:SN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上诉人与其所诉称的侵犯商业秘密赔偿事宜,及其与原审被告之间存在关联,或存在共同侵权的情形,上诉人不应成本案的共同被告。SN公司将上诉人列为共同被告利用共同被告地域管辖的规定,以规避应由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SN公司诉上诉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的目的。原审裁定无视上述基本事实,故意回避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的关系问题,仅根据被告余志宏、谷卫东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以及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珠海市即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系错误裁定。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属不正当竞争纠纷。余志宏、谷卫东、罗石和作为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珠海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至于SN公司诉谁是该公司对诉的选择,而上诉人YB公司作为本案明确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是否与原审被告之间存在关联的问题,则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本案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不作审查。YB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也享有管辖权,SN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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