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形式/唐青林(2)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YB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法院予以维持。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专家点评
本案中,YB公司以原告将其与余志宏、谷卫东等作为共同被告提出诉讼,并由此将余志宏、谷卫东、罗石和所在的住所地,即广东省珠海市作为本案管辖法院,是利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法院地域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是对法院管辖权的规避,由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引发对法院管辖权异议审查形式的争议。那么,在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中,二审法院是否应对案件的实体情况进行审查呢?
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形式,《民事诉讼法》及其若干规定中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紧紧围绕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并依照《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法院的规定,直接确定管辖法院,即仅仅进行程序审查;另一种观点认为,为杜绝当事人规避管辖的行为,在管辖权异议审理时,法院应审查实质的法律关系,对案情进行梳理后,最终确定正确的管辖法院。
对此,我们应该结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理念和原则予以综合考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只要诉讼请求明确、具体,法院不能依职权直接予以更改,这一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法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干涉,也仅体现为法律释明义务,是否变更则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若当事人拒绝变更,法院则只能依法进行裁判,而不能径行变更当事人的诉求。
在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上也应当适当地体现该处分原则,当事人是否进行起诉、对谁进行权利的追究,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权。因此,在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阶段,应当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即法院应当紧紧围绕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至于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的审理,则应当在法庭审理阶段进行。
因此,在本案中,对于YB公司提出的原告SN公司将余志宏等六位自然人列为被告实属对法院管辖权的规避,要求法院对SN公司主张的侵犯商业秘密的实施进行实质审查,并将案件移送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有违民事诉讼法中的权利人处分原则,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1、《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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