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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商业秘密的胜诉率/唐青林(2)
  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如下事实:1、Grace Li是李伟;2、《转给德恒的专利案件》列表和《转给德恒的商标案件》列表中的客户都是LGP事务所的客户,他们都通过LGP事务所和国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联系,不直接和国内联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一、关于几个重要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一)关于章某杲的身份。房龄梅是章某杲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其陈述的对章某杲不利的证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房龄梅作证称章某杲是德恒律所“专商部的头儿”,德恒律所网站也显示章某杲在其专商部工作。故可认定章某杲是德恒律所专商部高级管理人员。
  (二)(2011)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0939号公证书的证明力
  (2011)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0939号公证书显示: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互联网,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263电子邮件”后,将KX公司委托代理人翁乃静携带的移动硬盘与公证处电脑链接,在该移动硬盘中运行Foxmail软件,在Foxmail中查找到涉案邮件。从操作过程可见,查找到的邮件实际上存储于KX公司委托代理人持有的移动硬盘。从技术常识判断,移动硬盘只是一个载体,其中存储的数据来源、形成过程均需要进一步证明,也难以排除数据修改的可能性。因此,公证书只能证明硬盘内容的真实性,不能证明邮件内容的真实性。此外,邮件正文及附件内容均为英文,未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也不符合证据采信的法定条件。
  二、、关于商业秘密
  原告主张商业秘密的客户包括LGP事务所、《转给德恒的专利案件》列表18案所涉客户、《转给德恒的商标案件》列表21案所涉客户,具体秘密点是原告与上述客户的交易习惯和价款信息。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法院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分别予以审查。
  (一)交易习惯和价款信息一般不为公众所知,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条件。但是,原告并未明确阐述其与上述客户的特殊交易习惯和具体价款信息,也未针对上述秘密点提交相应证据。秘密信息的具体内容因此不能确定,法院难以直接审查判断被告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二)“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和“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一般需要付出商业代价才能取得,且通常不为公众所知悉,所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列举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1、《转给德恒的专利案件》和《转给德恒的商标案件》以列表形式记载了大量的客户信息,符合“客户名册”的集合性特征。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只有2个专利案件和1个商标案件的代理机构由KX公司变更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因此,即使《转给德恒的专利案件》和《转给德恒的商标案件》所涉邮件内容属实,对具有集合性特征的“客户名册”来说,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也不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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