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商业秘密的胜诉率/唐青林(3)
2、“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也可能构成商业秘密,但需要证据证明该客户交易关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特定性。原告在庭审过程中称:LGP事务所是其2000年后联系的,列表中的客户是LGP事务所陆续介绍来的,具体时间不清楚,章某杲以证据不足为由对此不予认可。因此,即使《转给德恒的专利案件》和《转给德恒的商标案件》所涉邮件内容属实,对LGP事务所及列表中的具体客户来说,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构成商业秘密。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北京K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受侵害,我国《劳动法》、《合同法》、《行政法》、《刑法》等均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按理来说,作为一项法定权利,侵犯商业秘密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权利人的胜诉率仅为21%。在本案中,原告KX公司的维权之路也是困难重重,经历长达1年半多的诉讼历程,最终也是以败诉告终。究竟是何原因导致商业秘密的胜诉率如此之低?权利人又该如何做才能尽可能的加大胜诉的把握呢?
造成商业秘密维权困难的,不仅有权利人自己的原因,也与客观的立法状况密切相关。
1、立法原因。虽然我国《劳动法》等多部法律均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却始终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商业秘密进行调整,这就使得商业秘密本身在权利的范围、内容,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赔偿责任等各方面都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
2、权利人的认识不当,缺乏专业知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对于侵权主体的选择不当。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具有“相对对世性”:即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主体均有可能构成侵权主体。但在具体被诉对象的选择上,权利人往往没能正确把握,比如权利人对离职员工选择违约之诉的,离职员工的现有单位则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二是对商业秘密的涉密点确定不当。涉密点的确定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根据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是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非所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型、实用性和保密性,四性缺一不可。可就需要企业在众多的商业信息中仔细斟酌,从而在内容上、保护方式上对涉密点进行准确确定;三是举证不当。商业秘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律对权利人的举证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很多人在权利受侵害后,往往由于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和正确的证据载体,而面临举证困难、举证不能,从而被迫撤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四是对于司法程序的“二次泄露”认识不当。为了尽可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往往不愿意将关键涉密点提交公证或者鉴定,使得法院对商业秘密无法进行正确的认定,从而导致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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