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商业秘密的胜诉率/唐青林(4)
可见,在商业秘密如此重要的今天,商业秘密权的保护仍然面临着重重压力,商业秘密的保护还需要权利人、法院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首先,权利人应当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采取专人负责和专业管理的方式,避免进入商业秘密侵权的误区;其次,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举证指导,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要将所有举证责任都让原告承担;再次,法官要注意诉讼过程中的保密工作,谨防“二次泄密”,对此,当事人也应当积极申请保密审理。诉讼参与人可以与当事人签订保密协议,当事人无特殊情况不更换诉讼代理人。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收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本案中,被告德恒公司所涉案件的申请人著录项目变更情况,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颁发给申请人的,外人一般无法知晓。因此,为了证明案件事实,根据KX公司的申请,法院对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查相关变更情况的申请予以支持。
2、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应为劳动争议还是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用人单位可否提起侵权之诉或者不正当竞争之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其次,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参与他人经营同类营业,并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
因此,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保密义务有相关约定时,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即权利人可以选择进行劳动仲裁或者提起侵权之诉。应当注意的是,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应该是从事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所以离职员工的侵权行为通常很难直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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