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如何判定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唐青林
文章出自:《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

案情要旨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对企业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不能从公众渠道直接获得。“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可以是信息的整体内容,也可以是各组成要素的内容,同时也可以是各要素之间的排列组合,权利人主张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均可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JYSD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JYSD公司)成立于2001年,主要从事保险数据软件的开发与销售。蔡炳文和周新华曾在JYSD公司任职,蔡炳文任副总经理;周新华任技术部经理。2004年8月23日,周新华与JYSD公司签订了《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2005年7月和8月,蔡炳文、周新华先后从JYSD公司离职。
  JYSD公司称该公司在2005年8月前开发完成了专门针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整车及配件报价数据系统,整车数据包括车型编码、车型名称、品牌、车系、吨位数、排气量、备注等信息,配件数据包括对应车辆名称、编号、价格等信息。
被告北京广信源恒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信源恒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19日。蔡炳文和周新华为该公司股东。同年11月17日,广信源恒公司取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两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分别为《整车信息车险支持系统V1.0》和《配件信息车险支持系统V1.0》。
2006年3月15日,广信源恒公司与DB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整车及配件信息系统服务合同》,约定DB公司租用广信源恒公司的整车信息车险支持系统及配件信息车险支持系统,每年租用费为16万元。
  同年3月,JYSD公司以广信源恒公司、蔡炳文、周新华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报案。此后,海淀分局经侦支队分别委托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简称网络鉴定中心)和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简称科技部知产中心)进行了鉴定。
  一、网络鉴定中心鉴定的鉴定结论主要内容如下:(一)整车数据比对情况。1、二者存在车型编码、车型标准名称、车辆品牌、车系、座位数(区间值)、吨位数、排气量、备注等类似字段;2、在车型名称相同的情况下,二者价格数据相差0.98%左右,共计10021条,占广信源恒公司数据总数的69.2%,占DB公司提供数据总数的34.4%;3、二者中的桑塔纳车系均被定义为桑塔纳、桑塔纳2000、桑塔纳3000;4、因JYSD公司特殊原因造成的数据错误在后者数据库中出现率为92.19%,因JYSD公司数据库中重复原因及录入错误造成的数据错误在后者数据库中出现率为100%。(二)配件数据比对情况。1、广信源恒公司提供的配件数据库中没有明确定义的字段名;2、在原厂零件号及指导价相同的情况下,二者相同条数为9990条,占JYSD公司提供数据库的5.5%,占广信源恒公司提供数据库的8.7%;3、在原厂零件号及指导价相同的情况下,二者相同条数为3558条,占JYSD公司提供数据库的0.2%,占广信源恒公司提供数据库的3.1%;4、因JYSD公司录入错误造成的配件数据错误在广信源恒公司数据库中出现率为100%。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