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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唐青林(2)
  二、科技部知产中心的鉴定结论如下:1、机动车报价数据系统的整车数据库14 471条信息内容的整体组合及每条信息内容的确切组合不为公众所知悉;2、机动车报价数据系统的配件数据库595 344条信息内容的整体组合及每条信息内容的确切组合不为公众所知悉。
  诉讼中,JYSD公司表示即使该公司的涉案数据系统不构成商业秘密,但由于该数据系统是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形成的,广信源恒公司及其他被告的擅自使用行为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首先,JYSD公司主张权利的数据信息从内容上看属于各个型号车辆及配件的基本信息,这些数据信息主要来源于车辆的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而非由JYSD公司自行研发形成。其次,根据JYSD公司的自认,该公司数据系统中的大部分数据信息是该公司从汽车生产商、销售商以及互联网等公开渠道搜集取得。第三,即便按照JYSD公司自身提交的鉴定报告,其涉案数据系统中属于商业秘密的内容为数据的整体组合及每条信息内容的确切组合,而非每条信息的具体内容。因此,JYSD公司所主张的数据信息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但JYSD公司为形成涉案数据信息确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且该数据信息具有实用性能够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因此,上述数据信息可以作为经营成果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根据网络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广信源恒公司的涉案信息系统包括其提供给DB公司的信息系统与JYSD公司相比,在整车数据库和配件数据库两方面存在大量车型名称或零件号与价格均相同的情况,且JYSD公司数据库中出现的错误在广信源恒公司的数据库中亦全部出现或出现率超过90%。虽然广信源恒公司提出其涉案数据系从公开渠道取得,但其所提交的证据多数并未显示车辆的价格信息,也未能对双方数据库中存在的共同错误作出合理解释,故对广信源恒公司的上述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同时,考虑到蔡炳文和周新华的身份,即二人分别曾经在JYSD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和技术部经理,在离职后共同创建广信源恒公司,有机会接触到JYSD公司的数据库并将之提供给广信源恒公司。综上,可以认定广信源恒公司在其信息系统中使用了JYSD公司的数据信息,广信源恒公司与蔡炳文、周新华共同构成了对JYSD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对于JYSD公司主张DB公司和DB北京分公司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主张,法院认为,DB公司和DB北京分公司与JYSD公司并不存在竞争关系,且所使用的机动车信息系统均由广信源恒公司提供,DB公司还查验了广信源恒公司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对JYSD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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