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唐青林(5)
因此,对于连续存在的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只要该侵权行为一直存在,权利人就可以随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不受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虽然原告经由公司在2006年3月已经知道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但是其侵权行为一直持续,因此JYSD公司仍有起诉权。
2、侵犯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
虚假宣传、诋毁商誉和侵犯商业秘密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殊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上,如果诉争行为属于特别条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以特别条款进行调整,只有当诉争行为不构成特别条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才适用一般性条款。
本案中,由于原告JYSD公司的信息缺乏“不为公众知悉性”,无法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保护。但JYSD公司为形成涉案数据信息确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且该数据信息具有实用性能够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因此,法院根据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公司及蔡炳文、周新华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3、不正当竞争的抗辩理由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可见,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以行为人具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本案中,DB公司和DB北京分公司与JYSD公司并不存在竞争关系,且所使用的机动车信息系统均由广信源恒公司提供,DB公司还查验了广信源恒公司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法院认为,DB公司及其分公司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对JYSD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4、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JYSD公司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的损失数额或广信源恒公司的具体获利均无法确定,故法院将根据涉案信息系统的市场价值、三被告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JYSD公司的诉讼开支情况等因素,自JYSD公司起诉之日向前推算二年,酌情判定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友司经济损失十万元及合理费用二万元。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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