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用人单位可否径行起诉/唐青林(3)
“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是指用工单位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出于保密的目的,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单位同类或相似的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参与他人经营同类营业,并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即存在侵权和违约的竞合。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其次,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参与他人经营同类营业,并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
此外,新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也将违反竟业限制约定的纠纷划归为劳动争议案件范畴,应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处理,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案件,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可见,对于离职员工的竞业限制诉讼,由于用人单位诉由的不同而决定走何种法律救济途径,如果用人单位是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主张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或者主张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则应当适用劳动者的有关程序,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方可提起诉讼;如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的,则可以直接向法院寻求救济。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1、在劳动者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到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时,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企业应当从诉讼的举证责任、侵权主体、诉讼程序本身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对于劳动者是否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较难取证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申请劳动仲裁,从而达到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或者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目的。
2、竞业限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劳动者在一定年限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双向、有偿合同。在有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谨慎对待,一方面根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不得以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为由擅自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否则不仅可能带来补偿金的丧失,在约定由违约金的情况下,还可能会带来巨额的违约金的赔偿;另一方面,在用人单位没有依照约定支付补偿金时,劳动者可以请求法院支付已经履行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请求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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