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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用人单位可否径行起诉/唐青林(4)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效力?劳动者可否不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共同协商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合同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要求劳动者依照约定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依照约定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没有依照约定支付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或者要求法院确认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而不应当径直否定该条款的效力。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A公司未支付补偿金并不当然导致双方协议无效,劳动者可以在依约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而不得以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为由,擅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2、竞业限制的期限?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合同双方协商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竞业限制的法定期限经历了从长变短的过程。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三、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才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七、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超过二年的,超过部分无效。)都有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宜过长,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本案中,A公司将郎某某的竞业限制期限定为两年,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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