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用人单位可否径行起诉/唐青林(5)
3、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数额确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在实践中,补偿费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3。
本案中,A公司参照上海市法定最高标准,按照郎某某与A公司雇佣关系存续的最后十二个月的基本收入的总额的50%支付郎某某每年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是合理的。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二、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3、《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17条 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
5、《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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