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诉讼的选择/唐青林
侵犯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诉讼的选择 ——上海HL商行与上海YW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案情要旨
虚假宣传、诋毁商誉和侵犯商业秘密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殊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适用上,如果诉争行为属于特别条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以特别条款进行调整,只有当诉争行为不构成特别条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才适用一般性条款。
基本案情
HL商行成立于1996年1月9日,经营范围为“服装、针纺织品、鲜花礼品、日用百货”。徐某某曾于1997年4月至同年6月、1998年3月至2002年5月在HL商行工作,担任业务员,负责联系客户。期间,HL商行将自己客户的单位名称及联系人、联系方式告知徐某某。1998年2月8日,HL商行制订了《上海HL商行劳动纪律》,其中第11条规定,“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工艺技术等资料,不准偷窃企业的技术文件”。2002年2月21日,HL商行与徐某某签订《劳动合同》,HL商行聘请徐某某担任业务员。2002年5月之后,徐某某离开HL商行。
2003年2月10日,YW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床上用品,电脑及配件,销售;摄影(除影视制作);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除广告)”。徐某某系YW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另查明:2004年8月HL商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徐某某及案外人钱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2004年11月8日HL商行以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HL商行撤回起诉。2007年HL商行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徐某某及案外人钱某某侵害商业秘密,后HL商行又以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又查明: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仲盛舞蹈团(又称虹口区三中心,以下简称仲盛舞蹈团)、上海市杨浦区少年宫(以下简称杨浦少年宫)原系HL商行的客户,1999年12月、2001年1月HL商行分别与杨浦少年宫、仲盛舞蹈团有业务往来。经调查,仲盛舞蹈团的胡蕴琪、朱陈琴、杨浦少年宫的吴蕴均表示系他们主动找徐某某、YW公司加工服装,因徐某某、YW公司服务态度好、价格适合。
HL商行指控徐某某、YW公司盗窃其财物、侵害HL商行著作权、虚假宣传、侵害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等侵权行为。因HL商行的诉请涉及数个法律关系及多种侵权行为,为查明案件事实和依法处理案件,原审法院多次向HL商行释明明确本案案由和诉请。HL商行于2011年10月17日庭审中确定并变更案由和诉请为,徐某某、YW公司共同侵犯了HL商行的经营秘密。2012年3月14日庭审中,HL商行又要求变更诉请,恢复起诉状中的诉请及指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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