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偶然性的客户可否构成商业秘密客户名单/唐青林
一次性、偶然性的客户可否构成商业秘密客户名单 ——南京LKL影视配音有限公司与南京XW瞳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案情要旨
企业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通常是指与企业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但是,对于经权利人付出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获取的不被公众所知悉的特定化客户信息,应当综合考虑将其认定为商业秘密。
基本案情
LKL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24日,经营项目为:提供配音、录音及音效合成服务;提供影视、录音设施的租赁服务;提供文化艺术交流服务;提供劳务服务。
张凡于2009年6月毕业于南京艺术学院,2008年4月起在原告公司实习。2009年9月9日原告与张凡签订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张凡)在甲方(原告)处制作岗位从事音频制作工作,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保密范围包括客户资料、项目信息(包括涉及甲方及其客户的商业资料和作品信息、制作项目)等,竞业限制的范围为相近或类似的行业,竞业限制的区域为江苏省,期限为24个月,竞业限制期间,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500元等,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况稳于2009年6月毕业于南京艺术学院,2008年8月起在原告公司实习,2009年9月亦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和补充协议,内容与原告和张凡签订的协议内容相同。
2010年2月至3月,张凡和况稳分别提出辞职申请,原告亦表示同意,张凡、况稳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终止履行后,原告曾向张凡和况稳发放竞业补偿金。
2010年3月18日,XW瞳光公司设立,公司设立时股东为刘海燕和张凡,张凡任法定代表人(后变更为刘海燕),况稳也在该公司负责音频制作等工作。XW瞳光公司经核准的经营项目包括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许可证经营项目除外)、动漫制作。
2008年6月2日,原告与明日公司签订委托制作合同,明日公司为委托方,原告为受托方,合同约定原告受明日公司委托完成制作事项,制作内容、美术风格、规格等,以合同附件中提供的样本或说明为准;数量要求及质量要求,以甲方制定的验收标准作为乙方全面履行义务的标准。合同还对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及方式、酬金及付款方式等原则做出了约定。委托制作合同签订之后,原告自2008年6月起至2010年10月与明日公司签订了十余份“TNJ(外)字08053001”号委托制作合同的附件。2010年10月26日,原告与明日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明日科技上海分公司)签订一份委托制作合同,内容与原告和明日公司签订的委托制作合同基本相同。2008年6月17日,原告与水星图文工作室签订“影视剧作品后期制作委托合同书”一份,该合同页眉处标有“LKL配音”图文,及“南京LKL影视配音公司合同书”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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