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一次性、偶然性的客户可否构成商业秘密客户名单/唐青林(2)
2010年4月1日,XW瞳光公司与明日公司签订委托制作合同,明日公司为委托方,XW瞳光公司为受托方。合同内容与原告和明日公司签订的委托制作合同相同。2010年7月29日,XW瞳光公司与水星图文工作室签订“影视剧作品后期制作合同书”。该合同书大多数条款内容、措词与原告和水星图文工作室签订的“影视剧作品后期制作委托合同书”相同。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构成商业秘密的涉及明日公司的信息涵盖了原告与明日公司合同的全部内容,而目前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上述内容具有“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特点,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与明日公司相关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LKL公司的诉讼请求。
LKL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法院分别做出分析:
一、关于上诉人主张的涉案客户名单能否构成商业秘密问题。
  关于明日公司的客户信息。LKL公司提交了2008年6月2日与明日公司签订的委托制作合同,以及自2008年6月起至2010年10月其与明日公司签订的十余份委托制作合同的附件等。这其中包含了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所产生的交易内容、习惯、方式、合同价格等经营信息,表明LKL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签订相关合同通过与交易对象持续深入接触客户,形成了具有特定化的客户信息。这些特定化的信息并不能直接从公知领域获得,通常也不为在该市场领域从事有关工作的人员所普遍了解和掌握。LKL公司不仅在与明日公司的相关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而且在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及其与员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或者约定了保密制度或者保密义务。因此,该客户信息具备了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以及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等特性,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可以构成商业秘密。被上诉人XW瞳光公司和张凡辩称相关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等公开渠道直接查询获悉涉案客户信息,因此该信息并非不为公众所知悉。但是,其证据显示的均为相关客户的企业名称、地址等一般性信息,并不包含相关客户的负责人联系方式、交易内容、习惯、方式、合同价格等深度信息;且该查询结果是其在已知相关客户名单的基础上进行针对性地查询获知的信息,被上诉人XW瞳光公司和张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水星图文公司的客户信息。从现有证据来看,LKL公司与这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只进行过一次交易即只签订过一次合同。该证据并不能证明LKL公司付出了一定的时间、金钱和人力与该公司之间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形成了一些特定化的客户信息。因此,水星图文公司的客户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能构成商业秘密,故法院对LKL公司主张三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予支持。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