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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偶然性的客户可否构成商业秘密客户名单/唐青林(3)
  二、关于XW瞳光公司、张凡和况稳是否侵害了LKL公司的商业秘密。
  LKL公司认为,首先,张凡、况稳曾经在LKL公司工作过,离开LKL公司后,张凡等即成立XW瞳光公司,且况稳亦在该公司任职。其次,XW瞳光公司在成立后即与LKL公司长期的客户明日公司订立合同,且交易的内容同本公司与明日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相同。因此,XW瞳光公司、张凡和况稳的行为系不正当地利用了LKL公司的商业秘密,侵害了LKL公司的商业秘密。XW瞳光公司、张凡则认为,与明日公司订立合同进行相关交易的行为,系明日公司主动选择的结果,因此不存在不正当行为,也就不存在侵权行为。
  XW瞳光公司、张凡提交了明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法院认为,该“情况说明”系明日公司出具,并且加盖了明日公司的印章,上诉人LKL公司提交的明日公司动画项目部负责人武浩的谈话笔录也证实了《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应当认为系明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该证据表明,明日公司与XW瞳光公司建立交易关系,是基于其对张凡个人能力的认可和信赖等因素所为,是明日公司基于公司利益所作的自主选择。而这选择是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进行的自由的、正常的商业活动,应当为法律所允许。因此,XW瞳光公司与明日公司的交易行为,并非是基于张凡或者况稳不正当地披露、使用其所接触的LKL公司的商业秘密而为之的结果,而系交易对方明日公司的自主选择。由此可以认定,XW瞳光公司、张凡、况稳并未采用不正当手段侵害LKL公司的客户信息。
  在LKL公司与张凡、况稳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除了约定保密条款外同时还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LKL公司已经依据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张凡和况稳提起诉讼,并已经法院处理,处理结果是张凡、况稳向LKL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张凡、况稳因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对其行为已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上诉人LKL公司关于其明日公司的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上诉人LKL公司认为被上诉人张凡、况稳、XW瞳光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专家点评
在前面的案例中,我们已经分析到,客户名单是企业重要的经营信息,但并非所有的客户名单都能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只有具备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同时具有秘密性、价值型、保密性和实用性的客户名单,才可以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那么,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仅与企业发生过一次偶然交易的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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