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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否具有专有性/唐青林
商业秘密是否具有专有性 ——石家庄巿YQ厂与侯素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再审案

案情点评
商业秘密权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对其商业秘密的支配并排除他人不法获取和使用的权利。和其他的财产权一样,商业秘密权具有一定的专有性。但商业秘密的专有性是相对的,非唯一的。不同企业独立研究开发出同一技术的,无论时间先后,其技术秘密权益分别归该企业所有,均享有使用或转让该技术的权利。
  
基本案情
  YQ厂申请再审称:(一)视频资料的认定程序违法。对YQ厂提交的录像证据,当庭仅仅播放了一部分,未播放完毕。录音证据未当庭播放。(二)在侯素某是否在职期间到朴智公司工作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上,两审法院均认定错误。侯素某在2009年12月1日-10日期间到朴智公司工作,该时间段为在职期间。1.虽然录像画面显示时间为2098年12月21日,但结合委托调查合同的签订时间、调查情况总结的出具时间、以及画面中侯素某的穿着类似薄羽绒服衣服的时节,足以认定该录像的录制时间为2009年12月份,且在当月10日提交《调查情况总结》之前。2.录像画面并非不连贯,亦不存在瑕疵。由于录像设备的原因,每15秒自动分段录制。YQ厂提供的画面,每一段都可以自成段落、相对独立,各段之间亦可相互佐证。3.侯素某认可录像中是其本人。4.侯素某提供的朴智牌涂料的宣传资料、朴智公司经销商刘晓亮提供的朴智牌涂料的宣传资料、朴智牌涂料实物、朴智公司官网宣传朴智牌涂料的公证书、印有“何烨”的名片、电话费缴费单等证据来看,录像中的侯素某在为朴智公司工作,确定无疑。(三)未对YQ厂的23项技术配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行认定,导致二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四)朴智公司没有涂料技术人员,没有成型的可操作性的涂料配方却能生产出合格的、稳定的涂料成品,唯一的原因就是侯素某向朴智公司泄露了其掌握的YQ厂的技术秘密。二审法院对此事实的认定不清。(五)由于侯素某违反的是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因此YQ厂除了支付其工资以外是不需要向其支付任何其他费用的。YQ厂与其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应当遵照执行。
YQ厂在申请再审程序中提交了两份证据:1.《关于朴智公司以“参考配方的公开性”否定YQ厂“生产配方的不具秘密性”的论断为谬论的论证》,主张侯素某、朴智公司提交的书籍配方、厂家附赠配方均为参考配方,是不成熟不稳定的配方不能直接用于大规模工业生产。2.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2012年6月27日出具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以证明YQ厂一审中提供的视频拍摄地点确为槐中路251号,侯素某确实在此为朴智公司工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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