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否具有专有性/唐青林(2)
YQ厂在法院听证中确认,其主张朴智公司和侯素某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范围是4种内墙涂料的配方及其工艺,但无法明确被诉侵权产品与4种配方中的哪一种相同或实质相同。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侯素某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朴智公司是否使用了YQ厂主张的商业秘密。
(一)朴智公司是否使用了涉案商业秘密
本案中,YQ厂未能举证证明朴智公司产品的技术信息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在二审中,YQ厂主张其商业秘密的范围是23个涂料配方及工艺,在申请再审过程中缩小至4个内墙涂料配方及工艺。对于YQ厂提交的朴智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该产品无生产厂家名称,无产地,朴智公司否认是其产品。即使能够证明该产品是朴智公司生产的,YQ厂也未能证明该产品及生产工艺是如何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甚至无法明确说明该产品侵犯的是YQ厂4个内墙涂料配方中的哪一个。
YQ厂基于侯素某知晓其商业秘密并到朴智公司工作,朴智公司能够生产出内墙涂料产品,从而得出是侯素某将商业秘密告知了朴智公司的结论。基于以下理由,该主张不能成立:其一,市场上有很多厂家都有类似的内墙涂料产品,涉案的内墙涂料并非只有YQ厂一家可以生产;其二,朴智公司的牛泽斌和藉爱芬都是涂料行业的技术人员,有中级、高级技术职称,并曾在YQ厂工作多年,是YQ厂的技术骨干,完全有研发内墙涂料的能力;其三,朴智公司早在2007年就已经生产销售自己的内墙涂料产品,并非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2009年之后才生产出自己的产品;其四,即便是朴智公司没有研发能力并在2009年后才生产出自己的产品,也并不能排除其从其他厂家或技术人员处获知相关技术的可能,并不能必然得出一定是从侯素某处获知YQ厂的商业秘密的结论。
(二)侯素某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披露了涉案商业秘密
关于侯素某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在职期间在朴智公司工作并披露YQ厂主张的涉案商业秘密行为的问题,YQ厂认可其提交的委托调查录像存在画面分段不连贯、录像显示时间为2098年12月21日等瑕疵,但因该录像画面不连贯,画面、声音都很模糊,从录像中看不出是在朴智公司内录制,亦看不到有朴智公司的人员参加;录像的声音不够清楚,听不到该调查中心在《调查情况总结》中所描述的“我们的技术比较成熟,我们都是金鱼的技术”的话语;录像中所出现的名片看不清楚。因此二审判决认为,作为YQ厂单方提交的委托调查所形成的录像,结合其提交的委托调查合同、名片、电话费等证据,不足以证明侯素某在未与YQ厂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在朴智公司工作,也不能证明侯素某将YQ厂主张的涉案商业秘密信息披露给了朴智公司,并无不当。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