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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否具有专有性/唐青林(3)
  (三)YQ厂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成立
  基于前两点的分析,YQ厂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侯素某存在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亦不足以证明朴智公司存在使用涉案商业秘密信息的行为。因此,二审判决认为,无论YQ厂提交的23份技术配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YQ厂关于侯素某、朴智公司侵犯了YQ厂涉案商业秘密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并无不当。
  (四)录像录音证据问题
  YQ厂主张法院对录像未完整播放,对两份录音证据未播放,导致程序不公。据侯素某和朴智公司陈述,开庭过程中对于录像中有争议的部分还进行了反复播放,对于最后无关部分如果没有播放也不影响本案的实质争议的认定。
  对于第一份录音证据,一审判决认为:“YQ厂举证的录音证据并不能证明是侯素某在2010年7月5日向他人推销产品。即使确是侯素某在推销朴智公司的产品亦不构成违约。因为此时侯素某早已经被解除劳动合同,YQ厂没有与其约定经济补偿金,其就业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该录音证据采集于侯素某被解除劳动合同后,与本案争议不具有关联性。
  对于第二份录音证据,一审判决认为:“YQ厂举证的涂料实物及到邢台巿桥东新兴五金建材大全购买涂料的录音证据,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即使将该证据视为新的证据使用,也不能证明所提交的被诉侵权实物为朴智公司所生产,亦不能证明朴智公司使用了YQ厂的技术信息。”该证据涉及到对被诉侵权产品真实性的认定,这在前述分析中已论及,即使该产品确为朴智公司生产,也不能证明朴智公司使用了YQ厂的商业秘密。
  综上所述,YQ厂的各项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裁定如下:驳回石家庄巿YQ厂的再审申请。

专家点评
本案中,由于朴智公司自身就拥有相关技术人员,具有研发内墙涂料的能力;而且原告并未证明其拥有的内墙涂料配方及工艺在一定范围内的独有性,即使朴智公司没有自行研发出生产出自己的产品,也并不能排除其从其他厂家或技术人员处获知相关技术的可能,可见,在本案中,由于朴智公司本身可能具有独立研发涉案涂料或者从其他的合法途径获取涉案涂料的可能性,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同一项商业秘密可能被不同的市场主体所共享。那么,在商业秘密保护过程中,该如何看待商业秘密的专有性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见,一项商业秘密可以由多个权利主体独立地、合法地同时拥有,只要该信息的权利主体是通过自主研发出来的或者以正当的方式获得的,如独立研究开发、反向工程或者其他合法方式等,均可以成为商业秘密权的合法拥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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