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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否具有专有性/唐青林(4)
这在各地方性法规中也均有所体现。根据《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不同单位或者个人独立研究开发出同一技术秘密的,其技术秘密权益分别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不同企业独立开发出同一非专利技术的,无论时间先后,均可自由使用、转让或者披露该技术”。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独立开发出同一技术秘密的,无论开发时间的先后,各独立开发人均可自由使用、转让或者披露该技术秘密”。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同企业独立研究开发出同一技术的,其技术秘密权益分别归该企业所有,无论时间先后,均享有使用或转让该技术的权利”。
可见,商业秘密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知识产权,其专有性是相对的,非唯一的,远远不同于专利权的绝对的专有权,不具有排他性,这主要表现在任何人可以以正当的方式获得并利用该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以自己拥有某项商业秘密而去阻止他人开发、使用相同的商业秘密,制造相同的产品,也不能阻止他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商业秘密公开。
因此,对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来说,为了保护好自身的商业秘密,更加需要做好自身的保护措施,对随处可能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做好防御抵制,才能充分保证商业秘密为自身所享有。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1、商业秘密是权利人拥有的一项无形知识产权,但权利本身并不排斥其他合法拥有着的合法权利。因此,在保护商业秘密的过程中,权利人不仅要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的外泄,在发生侵权行为时,企业还应当注意排除其它主体的合法拥有的权利。否则,行为人很可能会以独立研发或有其他合法获取途径来抗辩其侵权行为的发生。
2、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应当从下面三个方面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进行充分举证,三点中有一点不能得到证明,原告关于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指控就不能成立。其一,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其二,证明被告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其三,证明被告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其商业秘密或违反约定披露了其商业秘密。这三点有逻辑上的先后关系,但是必须同时成立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由于原告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候素某不正当侵权行为的存在,也未能证明被告朴智公司使用了其商业秘密,故法院在未对涉案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判定的基础上,就直接以被告存在其他合法的获得涉案技术信息为由否定了原告对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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