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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否具有专有性/唐青林(5)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自主研发是企业获取商业秘密的正当途径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本案中,朴智公司自身拥有相关技术人员,具有研发内墙涂料的能力,加上被告公司早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即2007年就已经生产销售了自己的内墙涂料产品。因此,本案中,法院认为,朴智公司完全有自主研发深谙涂料的能力和可能性,并不能得出被告朴智公司一定是从侯素某处获知YQ厂的商业秘密的结论,故对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支持。
2、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员工没有约束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支付违约金和就业补助金等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本案中,原告YQ厂没有给被告候素某约定经济补偿金。故法院认为,被告候素某的就业行为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2、《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六条 不同单位或者个人独立研究开发出同一技术秘密的,其技术秘密权益分别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3、《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六条 不同企业独立开发出同一非专利技术的,无论时间先后,均可自由使用、转让或者披露该技术。
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六条 独立开发出同一技术秘密的,无论开发时间的先后,各独立开发人均可自由使用、转让或者披露该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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