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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权竞合/唐青林
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权竞合 ——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案情要旨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因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竞合而发生管辖权竞合的,管辖权确定的一般原则为:由当事人起诉时的诉因固化案件的管辖权,如当事人选择违约之诉,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为侵权之诉,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开庭前变更诉因的,法院应当根据对管辖权异议申请审查结果的不同,确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或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原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系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依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2011)杭证民字第6280号公证书显示,某某(天津)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对该公司的相关介绍中有“公司注册在天津华苑产业园区,行政中心位于天津环球金融中心,研发总部位于杭州某某时代广场”、“公司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某某时代广场A1002”。再结合(2011)杭证民字第6303号公证书显示,某某(天津)有限责任公司确实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某某时代广场A1002设有办公场所。并且,因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原审法院依法对某某(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某某时代广场A1002处的计算机中存有的涉嫌侵权软件进行了复制。上述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本案涉案侵权行为地在西湖区。另,在本案中经依法追加的沈某、高某住所地亦在西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称享有的商业秘密源于其与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等合同而来,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侵害商业秘密等均与该合同密切相关。而根据上述合同第十五条之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因此,本案应根据双方约定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另外,本案即使作为侵权案件,西湖区人民法院也不享有管辖权。本案所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西湖区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以某某(天津)有限责任公司网站称研发总部位于杭州某某时代广场,且在该地有办公场所,在该场所计算机中存有涉嫌侵权软件等为由,认定侵权行为地在西湖区,不符合事实及相关法律。某某(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为招揽人才方便,在杭州设置临时场所,并配备必要设备实属正常,并不代表该地有侵权行为及侵权能力。所谓电脑中被保全的软件是否构成侵权尚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西湖区人民法院据此认定该地点为侵权行为地有“先入为主”之嫌。同时,原审法院追加的被告沈某、高某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西湖区,原审法院以此确定管辖显然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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