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唐青林(2)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WD投资公司停止侵害原告TX投资公司、TX通和公司对《多因素促业绩高速增长》等143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享有的著作权;被告WD投资公司赔偿原告TX投资公司、TX通和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以及合理费用人民币45,000元。
判决后,TX投资公司与TX通和公司均不服,共同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涉案148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系上诉人TX投资公司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等各种公开信息进行筛选、整理、分析研究后完成的,在筛选、整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上述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上诉人TX投资公司、TX通和公司对涉案148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WD投资公司未经两上诉人的许可,在其“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中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不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侵犯了两上诉人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两上诉人上诉称,一审判决对本案所涉侵害商业秘密的相关事实未能进行全面审查和正确认定,导致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判决不当。对此,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两上诉人主张两被上诉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举证证明的事实包括两被上诉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了两上诉人构成商业秘密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由于两上诉人对此节事实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可以直接认定两上诉人关于两被上诉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主张不能成立。在此情况下,已无必要对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进行分析认定。因此,两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两上诉人上诉称,一审判决对两被上诉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对此,法院认为,被控侵权的“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系WD投资公司所有,WD信息公司仅提供了链接服务,并未参与“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的制作、销售,原审法院关于两被上诉人不属于共同侵权的认定,并无不当。
两上诉人上诉称,一审判决未判令被上诉人收回或删除已售“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及数据库内存储的相关侵权信息,不能实际消除侵权行为给两上诉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对此,法院认为,被上诉人WD投资公司侵犯了两上诉人对其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与其侵权行为相当的民事责任。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系“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的组成部分,且存储在相关数据库中,原审法院判令WD投资公司“停止制作和发售侵害两原告证券投资分析报告著作权的‘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删除其‘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及数据库内存储的相关侵权信息”,已经足以制止WD投资公司的侵权行为。故两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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