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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唐青林(3)
  两上诉人上诉称,一审判决对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实际市场价值未予审查和认定,判决的赔偿数额和合理费用过低。对此,法院认为,被上诉人WD投资公司侵犯了两上诉人对其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享有的著作权,故应当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本案中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实际市场价值难以确定。由于两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无证据证明WD投资公司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WD投资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期间、侵权作品的数量等因素,酌情确定WD投资公司赔偿两上诉人经济损失60,000元,并无不当。本案中,原审法院认定两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用50,158.80元、差旅费9,752元、律师费20万元。由于两上诉人主张的上述合理费用系针对6,000多篇被诉侵权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是本案仅处理了其中的148篇,故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WD投资公司承担调查取证费6,000元、差旅费9,000元以及律师费30,000元,合计45,000元的合理费用,并无不妥。故两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两上诉人上诉称,一审判决未判令两被上诉人就其侵权行为向两上诉人赔礼道歉,无法消除其侵权行为对两上诉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WD投资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社会公众对两上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或者导致两上诉人“名誉感”、“荣誉感”等受到损害,因此原审法院对于两上诉人要求两被上诉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中,原告上诉认为,根据商业秘密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应当由被告证明其获取商业秘密信息合法来源,否则即为侵权。听上去似乎合情合理。但显然原告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没有一个正确的理解,也曲解了商业秘密中的“举证倒置”责任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权利人主张侵权责任的,须从以下四个方面证明其主张:(1)主张的商业秘密确实存在;(2)被控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3)被告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4)权利人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了一定的损害后果。但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针对“取得”“披露”“使用”三种侵权方式,其中,仅披露行为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权利人可能取得相关披露证据;但对于“取得”和“使用”行为,由于行为本身往往具有较强的秘密性,权利人取得证据比较困难。因此,对于行为人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其主观状态,权利人通常很难获取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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